楞伽经讲什么

法称因明学中“心明”差别略说

发布时间:2022-09-02 08:13:33作者:楞伽经讲什么

  18.法称因明学中“心明”差别略说

  引 言

  在西藏三大寺学经的时候;首先要学一部因明入门的书,名叫《都扎》,是类摄的意思。就是把经论中的名相,由浅入深,从易到难,摄为一类一类而学习的课本。这部书初从色法中的“显色”、“形色”,直到因明中的“现量”、“比量”等心明差别,和“正因”、“似因”等因明差别,共有十八章。学完这部书后,不仅对于因明论中的名相能得到适当的了解,就是用辨论的方式研究五部大论(《现观庄严论》、《释量论》、《入中论》、《毗奈耶经》、《俱舍论》),也打下了初步的基础。

  这部书中的最后《心明》和《因明》两章,对于学习法称的因明来说,特别重要。因此,我为少数学人首先讲完了这两章。

  这部因明入门的书,在三大寺有不同的教本。我现在所讲的,是以普觉大师所著的《都扎》为根据,也参照了扎迦大师所编的《心明》、《因明》等书。但在我讲的时候,为了适应实际需要,省略了原书中的辨论部分,仅摘取了书中的正义,就我过去学习时的理解而讲的。内中也谈到与玄奘法师译传的因明同异之处。这种尝次,对于初学因明的人,或许有些帮助,但也可能有错误,希望读者不吝教正。

  在汉地学习《俱舍》、《唯识》等论的时候,对于心理的分析,都是分为心王、心所两类。心王又分为六识或分为八识;心所分为四十六种或分为五十一种。这是大家所熟悉的。在法称的《因明论》中,对于心理的分析,不重于心王、心所的分类,专重于“量”和“非量”的分类。量和非量又各分为多种。其解说的方式,则先说明各法的“定相”(藏文是能相义,因为含有定义的道理,我叫它定相)和差别,再举出事例以为证实。

  “心明”有多种名称,或名“觉”,或名“了别”,或名“知”。在《因明论》中通用“觉”代替“心理”。觉的定相为“了别”,就是明了见境的意思。但要知道觉所了别的境,不一定都是有的。例如缘“兔角”的心,他所了别的境,就是没有体性的。他是依着兔角这个假名,自己心中生起的一种影像,还以这个影像作为他所缘的境。这类问题很多,不胜详举。

  “觉”的差别分为二类:一“量”觉,二“非量”觉。

  一、什么是“量”的觉?量觉的定相为“新证不欺诳的了别”。“新证”简别“已决智”;“不欺诳”简别“思察”;“了别”简别“有色根”。已决智、思察、有色根,这三法皆不是量,而但易与量相混,所以要加以简别。

  量的差别分为二类:即“现量”和“比量”。在法称的因明中,“现识”和“现量”不同。现识是总的,现量是现识中的一种,是别的(这和玄奘法师所传的现识皆有现量有所不同。如说前五识及所有识的自证分都是现量,即可证知)。

  这里先说“现识”,后说“现量”。

  先说现识。现识的定相,为“”离分别不错乱的了别。“离分别”简别“有分别”心,“不错乱”简别“乱识”(如见一月为二月的眼识等),“了别”简别有色根。现识的差别有四种: 根现识, 意现识, 自证现识, 瑜伽现识。

  根现识的定相为“依自不共增上缘之有色根而生,离分别不错乱的了别”。根现识的差别有三类:一是量,二是已决智,三是现而未定的根现识。初如缘色根现识的第一刹那。次如彼识的第二刹那等。第三如注意听闻妙声时所起的缘色根现识。根现识又可分为五种,即:缘色的根现识、缘声的根现识、缘香的根现识、缘味的根现识、缘触的根现识。依自不共增上缘之眼根,及自所缘缘之色境而生,离分别不错乱的了别”,是缘色根现识的定相。如是“依自不共增上缘之耳根及自所缘缘之声境而生……”等,为缘声根现识的定相。其余缘香、缘味、缘触等根现识的定相,类推可知。

  意现识的定相,为“依自不共增上缘之意根而生,离分别不错乱的他智”。这里的“了他智”简别“自证现识”。意现识的差别也分三种:一量、二已决智、三现而不定的意现识。初如“他心智通第一刹那”,次如“他心智通的第二刹那”等,第三如“专意注视妙色时所起缘声的意现识”(这就是心不在焉、视而不见、听而不闻的境界)。

  自证现识的定相,指“能取行相”,是“自证”的定相,也就是说“离分别不错乱的能取行相”,是自证现识的定相。自证现识也有三种差别:一自证现识量,二自证已决智,三现而未定的自证现识。初如领受眼识的自现识第一刹那,次如领受眼识的自证现识第二刹那,第三如数论师及胜论师身中领受乐是知的自证现识,又如顺世外道身中受比量是量的自证现识等。这些自证现识,对于他自所领受的境界,皆不能决定其事实为何体性。

  瑜伽现识的定相,为“依自不共增上缘之止观双运三摩地而生,圣者身中离分别不错乱的了他智”。瑜伽现识有二种差别:一是量,二是已决智。是识必无“现而未定”者,以于自所量境必能决定故。如《释量论》云:“大慧于所见,一切种决定。”瑜伽现识虽有“已决智”,然佛的遍智第二刹那,却非“已决智”,因为佛的遍智必是量故,必是现量故。

  次说现量。现量的定相为“离分别,新证不欺诳的了别”。现量的差别有四种: 自证现量, 根现量, 意现量, 瑜伽现量。

  自证现量的定相,为“唯向内缘的单纯能取,离分别新证不欺诳的了别”。唯向内缘的单纯能取,即简别其它现量。因为根现量等,皆以所了的对相境为所缘故。

  根现量的定相,为“依自不共增上缘之有色根而生,离分别,新证不其诳的了别”。根现量有五种,即缘色的根现量,乃至缘触的根现量。

  意现量的定相,为“依自不共增上缘之意根而生,离分别新证不欺诳的了别”。此意现量的差别有六种,即缘色至缘法的意现量。

  瑜伽现量的定相,为“依自增上缘之止观双运三摩地,圣者身中现前新证,微细无常及粗细补特伽罗无我随一的了他智”。此瑜伽现量差别有三种:一现证微细无常的现量,二现证粗人无我的现量,三现证细人无我的现量。若约三乘圣者而分,则有声闻乘圣者的瑜伽现量、独觉乘圣者的瑜伽现量、大乘圣者的瑜伽现量。又瑜伽现量,若依道的体性而分,三乘圣者又各有见道、修道、无学道的瑜伽现量。若约所缘境,也可分为缘如所有性和缘尽所有性的二种瑜伽现量。

  这里附带说一下“似现量”。似现量的定相,为“于自所现境,错乱的了别”。这和错乱识相同。似现量的差别,有六种有分别,一种无分别。六种有分别为:错乱分别、世俗分别、比度分别、比量所生分别、随念分别、计度分别。依次举例,一如计声为常的分别,二如知声是无常的比量,三如缘因心(下文另说)的分别,四如比量后随起的分别,五如在今天追念过去事的分别,六如在今天预想将来事的分别。无分别的似现量,有属于根识的,有属于意识的。无分别根识,依着四种错乱根缘,发生错觉,成为似现量。所谓四种错乱因缘为:“所依上有错乱因、处所上有错乱因、境上有错乱因、无间缘上有错乱因”。一如眼中有翳,由所依眼根有错乱因,以致生起一月为二月的错觉眼识。二如乘船时,由船行动为错乱因,以致生起见岸上树木移动的错觉眼识。三如旋转火把,由于火把速急旋转为错乱因,以致生起见火成环形的错觉眼识。四如极愤怒时,由怒火烧心为错乱因,以致生起见现前境物都为红色的错觉眼识。由如上说的错乱根识所引的无分别意识,乃至梦中明见青色的梦心,都是属于意识无分别的似现识。无分别的邪智、无分别的似现量与实无明现的智等,其义理相同。奘师所传的《因明论》中,也四种现量。前五识为根现量,未说非量,如《八识规矩颂》于前五识只说“性境现量”,即为明证。意现量指五俱意识,即前五识缘色等境时所引生的意识,都是现量。自证分全是现量,不许有非量的自证分,这在成唯识论说四分中的自证分时,同样只说现量。瑜伽现量,名胜义现量,是指亲证真理的圣道。这与上述法称《因明论》中所讲的四种现量都有区别。

  正说比量。比量的定相,为“由自所依的正因,直接引起的新证不欺诳的着智”(着智,即分别的异名。由于分别心取境时,有坚着的力量,故名著智)。谓比量智既是依于正因,直接引起的有分别心,又是首先通达宗义的不错误心,是故说为“新证不欺诳的着智”。比量的差别,有“事力比量”、“世许比量”和“信顺比量”三种。如由所作性为因通达声是无常的比量,是第一种比量。如由分别境中所有为因,通达怀兔是月的比量,是第二种比量。如由以三种观察证实的言教为因,通达“施感财富,戒感善趣”等言教,对自所说义,都无欺诳的比量,是第三种比量。又比量智若由名称而分,可分为“自义比量”“他义比量”两种。自义比量和比量相同,以比量就是自义比量故。是自己依于正因通达宗义的比量智故。他义比量和真能立语同。真能立悟,是使敌者他人引生比量智的论式,本身并非比量。由能引起他人的比量,故亦假名为比量,是因立果名。

  这里附带说一下“缘因心”。缘因心就是敌者正确通达真能立量式中的宗法性,及因有宗必随的道理,无欺诳的了别。缘因心是指引生敌者比量智的亲因。如立者立“声是无常,所作性故”真能立的量式时,敌者通达“声是所作性”的了别心,和“凡是所作性的必是无常”的了别心。这就是“以所作性为因,成立声是无常宗义”量式时的敌者的缘因心。此缘因心有二:一是通达声是所作性的缘因心,二是通达凡作性皆是无常的缘因心。由这两种心的力量,就能引生敌者通达“声是无常”的比量智。故这两种缘因心,在因明学中,也是非常重要的。这两种缘因心,就其体性来分,又各有“现、比、已决智”三种。两种缘因心中的第一现识的缘因心,如以所作性因,成立声是无常时,敌者了知,“声是所作性”的现识。其比量的缘因心,如敌者通达“声是所作性”的比量智。其已决智的缘因心,如敌者通达,“凡所作性皆是无常”的比量智的第二刹那等。

  又,量可分为:一由自决定的量,二由他决定的量。由自决定量的定相,谓“凡量,若自所量性于境上非有,自即不生,由自力能引决定者”。由他决定量的定相,谓“凡量,若自所量性于境上非有,自即不生,要由他力引生决定者 ”。由自决定的量,差别有五种:一现见有作用根现量,二串习根现量,三自证现量,四瑜伽现量,五比量。这五种量,都是由自力能决定的正量。依次事例:初如缘火有焚薪作用的根现量。二如儿女缘父母像貌的根现量。三如领受眼识的自证现量。四如意识见分的遍智。五如通达声是无常的比量智。由他决定的量分为三种:一最初现量,二未注意现量,三有错乱因现量。事例:一如先不曾见过青莲花人,初次见莲花色根现量。二如专心爱着妙色的人,所起闻根现量。三如执阳焰为水时,现见水色根现量。又由他决定的量,就名称可另分为三种:一现相由自决定、真实由他决定的量,二总由自决定、别由他决定的量,三现相也由他决定的量。其事例依次:初如当实事火色而疑是否火色时,望见远处红光的根现量。这种根识,对于所见的红光来说,是现量,但对于是火的颜色来说,则是非量,以要由后来认清是火光的识,方能决定为火的颜色。故对事实来说,是由他决定的现量。二如当事实是株柏树而怀疑是否柏树时,望见一株枝叶繁茂树的根现量。这种根识,对总的是树,是自己决定了的;但对于是否柏树,则自己尚不能决定,要待后起识方能决定。故对于差别,是由他决定的量。三如引生自己怀疑是否看见青色、缘青色的根现识。这种现识,对于现相和事实都不能决定,都须由余识来决定,故对任何方面都不是量,是现而未定的识。前两种是由他决定的量。总的说来,由他决定的量虽一定是量,但对于某事,是由他决定的量,则对于彼事,一定不是量。因为对于某事若是量,则对彼事一定是由自己决定的量故。

  又,就名称也可分为三种量:一士夫量,二语量,三智量。初如大师世尊。二如四谛法论。三如现量和比量。前两种是假名量,第三种是真实量。实际上只有二种量,为现量和比量。因为所量的境,也只有二种境:即自相和共相。以自相为所现境的是现量,以共相为所现境的是比量。

  二、什么是非量的觉?非量觉的定相如为“非新证不欺诳的了别”。意思是说这种了别,或者是欺诳,或者不是新证,不具备量的条件,所以是“非量”。非量觉的差别有五种:一已决智,二思察,三现而未定,四疑,五邪智。非量觉中已决智的定相,为“通达已通达事的了别”。“已决智”的差别有三种:一现识已决智,二分别已决智,三俱非彼二的已决智。“现识已决智”又分为五种:一根现识已决智,二意现识已决智,三自证现识已决智,四瑜伽现识已决智,五俱非彼四之已决智。事例:初如缘青色根现识的第二刹那,二如他心智通的第二刹那,三如领受眼识等自证现识的第二刹那,四如见道无间道的第二刹那,五如现识第二刹那。是中第五俱非彼四之已决智,是抽象的名词。其实体仍不能超出前四种之一。“分别已决智”有二种差别:一现量所分别已决智,二比量所引分别已决智。初如缘青色根现量所引生的决了青色的合理定解。“合理”一语,即显示已决智,是不错乱的认识。二如通达声是无常比量智的第二刹那。“俱非彼二已决智”,如量的第二刹那等,也是抽象的名词。

  非量觉中思察的定相,为“于自境有欺诳性的合理着智”。“合理”显示思察于所计的义理是正确的认识。“欺诳”显示思察于所计的义理是未能得到决定性的认识。“着智”显示思察唯属有分别的觉智,不通无分别心。思察的差别有五种:一没有理由的思察,二理由相违的思察,三理由不定的思察,四理由不成的思察,五虽有理由未审决择的思察。事例:初如闻说“声是无常”的宗,便计“声是无常”。如是思察,没有审思到为什么“声是无常”的理由。次如由“空无作用”之因,而计“声是无常”的宗,其空无作用应是常,而与无常性是正相违背的。三如由“所量性”之因,而计“声是无常”的宗,其所量性即可成立彼宗,也可否定彼宗,是不定因。四如由“眼识所取”为因,而计“声是无常”的宗,其眼识所取的是色不是声,不能成立彼宗。五如对于“声是所作性”及“凡所作性皆是无常”之理,未能以量得其决定,即由“所作性”为因,而计“声是无常”的宗,对于此因尚未审谛决择。

  非量觉中现而未定的定相,为“若自所趣境的自相法明了显现,但对于自所趣境自相法,不能引起定解的了别”。所趣境,指显示彼心所特缘的境(关于“境的分类”,下文另述)。事例:如能引起怀疑,我是否看见青色的根现识,及异生身中缘色等五境的意现识,并领受彼识的自证分。这里法称说的异生身中缘色等五境的意现识及彼自证分,皆是现有未定的识,皆非现量;这和奘师所传的五俱意识及自证分,皆是现量的说法,有所不同。

  非量觉中疑的定相,为“由自立犹豫二边的了别”。疑相应的心王及彼心眷属中受等心所法,虽亦对境有所犹豫,那是由于疑的力量使其犹豫,非是他自力对境犹豫。疑的差别有三种:一如理疑,二不如理疑,三等分疑。初如“声是无常耶?的疑心。次如“声是常性耶?”的疑心。三如“声常耶?无常耶?”的疑心。另外,如于“声大概是常性”的不如理的疑。此疑也通邪智,以是有分别的邪智、邪分别故。

  非量觉中邪智定相,为“倒取自境的了别”。邪智分二类:一分别邪智,二无分别邪智。初如计“声常”的分别,及执兔角的分别。第二无分别邪智又有二类:一属于意识的,二属于根识的。初如梦中明见青色的梦心,此心是意识,是无分别识,复是邪智。如其次第,以是梦中心故,是离声义可合缘着智的了别故;是自境法处所摄色,实无青色,缘为青色的智故。然这种缘青色心,若就正在梦中的人来说,却是合理的根识。第二属于根识的邪智,如见雪山为蓝色的根识,及见法螺为黄色的根识等。

  上来略说“量”和“非量”的差别,共为七种心:即现量、比量、已决智、思察、现而未决定、疑及邪智。这七种心又可分为二类:谓通达觉与达通达觉。由能通达自境,故名通达觉。此有三种:即现量、比量、已决智。由未能通达自境,故名未通达觉。此有四种:即思察、现而未定、疑及邪智。有人说“思察”属通达觉,那仅是约正确思察而通达,非是已生定解而通达。其通达觉,又有直接通达和间接通达的两类。由现起彼境行相而通达的为直接通达,由未现彼境行相而通达的为间接通达。又七种心,若约有分别与无分别而分,现量和现而未定,唯无分别;比量、思察、疑、唯有分别。已决智和邪智,通有分别、无分别。若约心来分,根现识,自证现识、瑜伽现识,唯无分别,意识,通有分别、无分别。

  心理又可分为三类:一以总义的所取境分别,二以自相为所取境无分别不错乱识,三以无体明现为所取境无分别错乱识。以总义为所取境分别的定相,为“声义可合缘的着智”。这里所说的“声”是“总声”,即由任何事物的名称所引起的影像。这里所说的“义”是“总义”,即分别心中所起的彼义影像。如听说“诸法无我”时,自心中对无我义所起的影像。“声义可合缘”,是把任何事物的名称影像和义理影像,合而为一的缘虑。如把瓶的名称、瓶的实体,结合为一事。“可”字是显示包括未能合缘者的分别。如未习知物名的幼儿,他见物或闻名时所起分别?小儿看见瓶时,不知名瓶,他虽尚未能把名称和事物结合起来而缘,但他的分别心也是可以把名称和事物结合起来而缘的,故用“可”字来包括他。分别的差别可分三类:一唯缘总声的分别,二唯缘总义的分别,三俱缘声义的分别。初如有人未知“鼓腹缩足有盛水作用之器物”就是“瓶”。他仅依瓶的名称,而生起缘瓶的分别心,实不如瓶为何物。二如有人见鼓腹缩足能盛水之器物时,仅生起缘鼓腹缩足盛水器物的分别心,而不知此物就是瓶。三如有人已了知瓶为何物而起缘瓶的分别心。其第一种人分别心所现起的瓶的影像,但是“总声”;其第二种人分别心现起鼓腹器物的影像,但是“总义”;第三种人分别心,不论是现瓶或现鼓腹物的时候,都是把总声和总义同时现起,更不感觉何者是名何者是义。“分别”又可分为结合名的分别与结合义的分别。前者是把能诠名和所诠义结合起来的分别,如见鼓腹盛水器物而起这是瓶的分别。后者是把别事和能别法结合起来的分别,如看见手执杖的人而起这人有杖的分别。但有的分别既不结合名,也不结合义;如但缘瓶的分别,则俱非彼二种分别所摄。又分别有合理与不合理;所著境属于有,即为合理分别。所著境无休,即是不合理分别。以自相为所取境的无分别不错乱识的定相,为“于自现境不错乱的明显了别”。这种识和现识相同。差别有根现识、意现识、自证现识、瑜伽现识。如前已说。以无体明现为所取境的无分别错乱识的定相,为“于自观境错乱明现了别”。这种识和无分别邪智相同。其差别有属根识、有属意识,如前已说。

  复次心理,又可分为“证他”和“自证”二类。初与向外缘识相同,次与向内缘识相同。除自证分外,所余根现识、意现识、瑜伽现识,及一切分别心,皆是“证他”的心。心理又可分为心王与心所的差别,如《百法》、《唯识》等论广说。

  附带说一下境。觉所了别,是境的定相。是境差别分四:一所现境,二所取境,三所著境,四所趣境。一切法皆是所现境,以有为法是现识的所现境,无为法是分别的所现境故。所取境与所现境相同。现识的所趣境,与现识的能取行相境相同。分别心的所著境,所趣境,和分别心的能取行相境相同。除去少数不待外境妄见发轮等的错乱心外,其余一切心都有所现境。所著境唯属于分别心。要合理的分别心,方有所著的境。所趣境则是所决断的义理,也必须是正确心,才有彼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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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再略谈一下各宗派对于现量的主张:婆沙师、顺经部行的中观师和应成派诸师,只许“根现量、意现量和瑜伽现量”的三种现量,不许自证现量。经部师、唯识师和顺瑜伽行的中观师,都许四种现量。又经部师许现量必不错乱,而唯识师则说:凡夫身中缘色的根现量,是错乱识。唯识宗许彼识是无体明现的识故,识外无境故,而凡夫缘色的根现量,是见有外色的识故。顺瑜伽行中观师,也同唯识宗所许。经部师说:凡夫身中缘色的根现量,是不错乱识。以凡夫缘色的根现量,见色为外境,色实是外境故。我们知道:经部是既许实有外境,又许实有自证分的宗派。又现量心离分别,是经部、唯识、自续中观派等所共。应成派说:“不欺诳的了别”为量的定相,“已决智”也许为量。又许现量,通有分别与无分别二种心。如宗喀巴大师的《中观论大疏》中说。

  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菩提学会讲,一九八○年十一月十九日于中国佛教协会校阅一次

  (幻音笔录)(原载《法音》1986年第五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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